(2017)冀0824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邢德华与郎俊华、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德华,郎俊华,郭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177号原告:邢德华,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郎俊华,女,1985年1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郭亚平,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邢德华与被告郎俊华、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邢德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邢德华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