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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邢德华与郎俊华、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德华,郎俊华,郭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177号原告:邢德华,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郎俊华,女,1985年1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郭亚平,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邢德华与被告郎俊华、郭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邢德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邢德华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