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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庐江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国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国爱,姚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移湖北路220号幸福大街C2#幢1层019室,组织机构代码09868501-9。法定代表人:周家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爱,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姚松柏,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6日向被执行人姚松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松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松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37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