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珍与被执行人王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王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765号申请执行人李珍,女,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王运成,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李珍与被执行人王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4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珍于2016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运成名下位于南阳市北京路9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运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世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