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新与被告XX友、XX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新,XX友,XX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48号原告陈文新,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XX友,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XX磊,男,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文新诉被告XX友、XX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文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金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