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刘霞汽车租赁店与杨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刘霞汽车租赁店,杨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民初4572号原告:淮北市相山区刘霞汽车租赁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经营者:刘霞,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杨博,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淮北市相山区刘霞汽车租赁店(以下简称刘霞租赁店)与被告杨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霞租赁店的经营者刘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霞租赁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博支付租车款3.8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8日下午5时15分左右,杨博租用我租赁店皖F×××××白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约定租期4个月,付租金2.8万元,租期期满后,我租赁店多次催促杨博送车并支付相应租金,杨博不予理睬,经多方努力,于2014年6月30日将租用的轿车追回,租期共计7个月零12天,后我租赁部多次上门催收租金未果。为维护我租赁部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杨博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8日,刘霞租赁店与杨博签订《租车登记合同》,约定:租赁车辆为皖F×××××白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租金300元/天,起借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下午,租期4个月。合同签订后,杨博共计支付租金2.8万元。2014年6月30日,杨博将车辆归还刘霞租赁店。后经刘霞租赁店多次催要,杨博未偿还皖F×××××本田雅阁轿车的剩余租赁费用,以致纠纷发生。以上事实,有刘霞租赁店提交租车登记合同、行驶证、驾驶证、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刘霞租赁店与杨博之间的《租车登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刘霞租赁店作为出租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车辆的义务,杨博作为承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属违约行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但杨博并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车辆,故皖F×××××本田雅阁轿车租赁期间应至2014年6月30日车辆实际归还时止,租赁费用应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皖F×××××本田雅阁轿车的租金为6.66万元(300元/天×222天),扣除杨博已给付的2.8万元,还余3.86万元未付。刘霞租赁店要求杨博支付该租赁费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淮北市相山区刘霞汽车租赁店车辆租金3.8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元,由杨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云辉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人民陪审员 高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