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敏与被执行人张斌、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张斌,李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张斌,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梅,女,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李敏与被执行人张斌、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6080元,并另查封被执行人张斌名下云AZXX**号车一辆,但因不能确认该车现具体位置,本院无法处置该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