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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执字1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福芹与被执行人赵洪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福芹,赵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1403-6号申请执行人:唐福芹,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洪良,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福芹与被执行人赵洪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洪良执行过程中查封的其坐落于莱州市五间房屋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均无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的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查封房屋暂不能处分,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王家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