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XX强;平顶山汉飞蓝韵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670号原告XX强诉被告平顶山汉飞蓝韵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XX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强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红军代理审判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