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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XX强;平顶山汉飞蓝韵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670号原告XX强诉被告平顶山汉飞蓝韵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XX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强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李红军代理审判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