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朱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朱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70号原告:葛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卫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柱,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余家胜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