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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954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某,女,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岳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庆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