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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德中与邓大明,陈素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中,陈素兰,邓大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500号原告:李德中,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素兰,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邓大明,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李德中与被告陈素兰、邓大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德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例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