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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艳辉与刘福文、陈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辉,刘福文,陈玲,王艳辉,刘福文,陈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484号原告王艳辉,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刘福文,男,汉族,1987年5月2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陈玲,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王艳辉与被告刘福、陈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艳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