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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丽贞、邓居维、黄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贞,邓居维,黄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朱丽贞,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邓居维,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黄萍,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朱丽贞(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邓居维、黄萍(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926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江西法院审判执行平台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均已被其它案件查封,且其财产暂无法立即变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诗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