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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炳培与韩芳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培,韩芳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222号原告周炳培,男,汉族,199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委托代理人邹晓柯,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芳胜,男,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炳培诉被告韩芳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炳培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炳培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炳培负担。审判员  廖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