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学智与李翠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智,李翠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190号原告:孙学智,男,汉族,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退休工人。被告:李翠贤,女,汉族,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退休工人。原告孙学智与被告李翠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孙学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学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学智负担。审判长 袁 会 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雪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端木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