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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建华贩卖毒品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981刑更2号罪犯陈建华,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小学文化,住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127号。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沅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罪犯陈建华因患疾病,申请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现监外执行期限届满。经查,罪犯陈建华经益阳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鉴定为“肾移植术后,目前移植肾健康,存在慢性排斥反应,不符合(2014)112号司发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是不可逆疾病。”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陈建华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罪犯陈建华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建华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