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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许武强、杨伟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武强,杨伟财,廖益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9刑初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武强,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2008年6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伟财,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于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廖益永,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于铜仁市石阡县,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暂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武强、杨伟财、廖益永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建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武强、杨伟财、廖益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许武强、杨伟财、廖益永伙同陈某、龙某、“阿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盗窃摩托车后,由被告人许武强驾驶租来的闽D×××××号广某传祺越野车,载杨伟财、廖益永、陈某、龙某、“阿某”从龙文区朝阳镇出发,窜到华某2县移动大楼旁,由杨伟财望风,龙某持螺丝刀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华某2一中大门斜对面路边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并由陈某驾驶该辆摩托车返回漳州。尔后,被告人许武强、杨伟财、廖益永伙同龙某及“阿某”继续开车前往漳平,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东环市场旁,由杨伟财望风,龙某、“阿某”持螺丝刀盗走被害人温某、刘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并由廖益永、龙某驾驶该两辆摩托车回漳州。后六人在枪空加油站加完油后一起返回漳州,并将盗得的三辆摩托车藏匿于漳州北高速路出口旁。次日,许武强将华某2盗得的摩托车开至龙海市颜厝镇鹭洲路,以人民币26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许武强分得800元,杨伟财、廖益永、陈某各分得500元,龙某、“阿某”各分得15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辆摩托车的价值计1083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伟财、陈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伟财通过家人退缴违法所得500元,并缴纳预交款2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温某、刘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卡口监控、价格鉴定意见、领条、缴款票据、户籍证明、被告人许武强、杨伟财、廖益永及同案犯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武强、杨伟财、廖益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836元,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武强、杨伟财、廖益永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伟财家人积极向被害人退赔,视为杨伟财积极退赔,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杨伟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武强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伟财缴纳的预交款2000元可折抵罚金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武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二、被告人杨伟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廖益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四、被告人杨伟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武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廖益永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志平人民陪审员  汤雅婷人民陪审员  罗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贺妮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