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侯建国与师吉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国,师吉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06号原告:侯建国,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河,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吉民,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国与被告师吉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建国负担。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商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