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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侯建国与师吉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国,师吉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06号原告:侯建国,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河,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吉民,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国与被告师吉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建国负担。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商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