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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伍某甲与马某某、伍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甲,马某某,伍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437号原告:伍某甲,男,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马某某,女,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伍某乙,男,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系被告马某某之子。原告伍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伍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伍某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甲以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没有形成侵权事实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伍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永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