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程文英与顺义区北石槽镇北石槽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文英,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石槽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2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文英,女,1950年7月21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庭(程文英之夫),男,1945年4月2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石槽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石槽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郑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双,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顺义区北石槽镇北石槽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住该村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全,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顺义区北石槽镇北石槽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住该村村委会。上诉人程文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石槽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石槽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文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庭,被上诉人北石槽合作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全、杜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文英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解除我与北石槽合作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北石槽合作社返还我承包地三亩;2、案件受理等一切费用由北石槽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北石槽合作社下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是其单方面起造的,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已经合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北石槽合作社无权强行收回涉诉土地。北石槽合作社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程文英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文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我与北石槽合作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北石槽合作社返还我承包地三亩;2.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北石槽合作社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程文英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承包户主为程文英的证书中土地确权面积人均为壹亩,本户确权面积为叁亩。承包期限自2000年1月至2030年1月。程文英提交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约定:一、说明部分载明:2.土地使用权流转原则,要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出让土地使用权。二、该合同书中内容部分载明:1.流转项目和面积。项目名称粮田,面积3亩。2.流转价格。每亩土地流转价格130元,年收(付)流转费总额叁佰玖拾元(大写)。诉讼中,北石槽合作社称村里土地是统一确权的,不可能在程文英不同意的情况下,村里强行收回程文英的土地。该合同书上的内容是当时北石槽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书写的,只有程文英同意后,北石槽合作社才会给程文英发放显示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合作书》的绿本,流转期间从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诉讼中,程文英称确权确实是在2000年进行的,北石槽合作社所称的土地流转方案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北石槽合作社也没有找过程文英,这么多年程文英也没有用过地。北石槽合作社称每年都给程文英发土地流转费。对此,程文英称其自2000年开始从村里领小麦,从2001年之后就领的钱了,2013年之前给的是每亩240元,2013年至今给的是每亩1500元,村里发钱都是打到其农商行的折子上。诉讼中,程文英称涉诉合同书是在2000年给的,是大队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发的,把土地流转给村里以及村里发放《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均未提出过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是因为相信村里,村干部接触文件多,政策理解比较透,村民愿意依靠村委会,所以就听村委会工作人员解释以后放弃了土地,把土地流转给了北石槽合作社。诉讼中,程文英称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涉诉合同书上没有其签字。诉讼中,北石槽合作社称当时确权的时候,有两种方案:其中一种是如果愿意种地的人就抓阄,抓到哪块地就是哪块地,这种类型有具体地块。另外一种是确权的时候,只确定亩数,北石槽合作社按照亩数给村民发放一定的东西或者钱,这种类型就是确权不确地。程文英属于确权不确地的类型。程文英认可北石槽合作社的该陈述,认可其属于确权不确地的类型。一审法院认为,程文英提交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说明部分明确载明:“2.土地使用权流转原则,要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出让土地使用权”。程文英称该合同书是2000年给的。诉讼中,程文英认可北石槽合作社的陈述,即“当时确权的时候,有两种方案:其中一种是如果愿意种地的人就抓阄,抓到哪块地就是哪块地,这种类型有具体地块。另外一种是确权的时候,只确定亩数,北石槽合作社按照亩数给村民发放一定的东西或者钱,这种类型就是确权不确地。程文英就是属于确权不确地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可以看出,自2000年开始涉诉土地流转给北石槽合作社至今已逾十年,程文英并未实际使用过诉争土地,亦认可2000年从村里领过小麦,从2001年之后就领的钱了。又称把土地流转给村里及村里发放《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没有提出异议,是因为相信村里,才把土地流转给了北石槽合作社。另,其所提交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说明部分明确载明土地使用权流转原则坚持自愿、有偿……,故法院无法认定程文英提交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故程文英要求解除涉诉合同书并返还土地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文英的诉讼请求。二审中,程文英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照片,证明《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约定地块是粮田,北石槽合作社违约了;证据2,北石槽村延包方案,证明给程文英确权没确地。北石槽合作社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延包方案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上述事实,有程文英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北石槽合作社提交的分配方案决议、党员大会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土地延包方案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自2000年涉诉土地流转给北石槽合作社至今已逾十年,程文英并未实际使用过诉争土地,亦认可2000年从村里领过小麦,从2001年之后就领的钱了,且对于把土地流转给村里及村里发放《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没有提出过异议,可见程文英与北石槽合作社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涉诉流转合同书。现程文英以该流转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名以及流转合同中未载明流转期限为由,主张解除流转合同并返还土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程文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程文英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玉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