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焉某、宫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某,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焉某,女,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宫某,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焉某与被执行人宫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只需给申请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已出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083民初2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中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