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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杰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杰,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049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杰,男,1982年10月11号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李霞,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杰、李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何 露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