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6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胜华、丁丽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胜华,丁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1521号申请执行人梁胜华,女,1979年4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为渤海装备大港新世纪公司抽油杆制造厂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丁丽萍,女,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无工作,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梁胜华与丁丽萍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其本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4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