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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100号自诉人郑某,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住扶沟县。自诉人郑某以被告人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下落不明,自诉人郑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阙茂永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李 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