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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黎雄建、李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雄建,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黎雄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李铭,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雄建与被执行人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黎雄建与被执行人李铭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约定的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