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1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3日,居民。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9日,居民。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8日。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84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魏某某工资账户余额17000元,申请人已实际领取,剩余部分经本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余额足以履行案件义务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助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