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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慧军与西安富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军,西安富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慧军,女,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富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雅枫,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吴慧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富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富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慧军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富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富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393元,其中案款39894元,执行费49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