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韦小惠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小惠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小惠,女,1968年8月1日出生于南丹县,壮族,初中文化,国有企业工人,户籍地为南丹县,现住南丹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小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桂122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小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韦小惠退赔中国农业银行南丹县支行人民币5175.91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小惠不服,以其坦白认罪,已偿还部分欠款,原判量刑过重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韦小惠,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小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小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小惠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正灵审 判 员 甘耐芬代理审判员 吴大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宣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