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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115江苏横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颜廷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廷跃,江苏横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廷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横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刘伶台路19号。法定代表人:韩志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廷跃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横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廷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颜廷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廷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蒋其举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