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523陆青山与王金标、陆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青山,王金标,陆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1523号原告陆青山,男,194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标,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陆金兰,系王金标妻子,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陆青山与被告王金标、被告陆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琦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青山的委托代理人乔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标、被告陆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青山诉称:其与被告王金标、被告陆金兰系亲戚关系,王金标、陆金兰系夫妻关系。因王金标、陆金兰做生意缺乏资金,三次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为此,王金标于2015年2月28日就借款30万元出具其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事实并承诺2年归还。王金标、陆金兰就30万元借款向陆青山提供抵押担保,于2015年3月6日以其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借期届满后,王金标、陆金兰未履行借款归还义务,此款因陆青山催要无果,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王金标、陆金兰共同清偿其30万元,并诉请法院确认抵押房产拍卖后在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王金标未提供抗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被告陆金兰书面辩称:其因经营石材向陆青山三次借款合计30万元系事实,借款后因陆青山担心其无力偿还借款,双方于2015年3月6日去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上述30万元设定抵押担保。后因其生意一直没有起色,也没有能力归还,因双方系亲戚,其曾多次向陆青山打过招呼请求陆青山宽限。请求法院依据上述情况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金标、被告陆金兰系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金标、陆金兰因经营缺乏资金,经协商三次向原告陆青山借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为此,王金标于2015年2月28日出具陆青山借条一份,确认王金标向陆青山借款30万元,二年还清,以房屋作抵押担保的事实。2015年3月6日,王金标、陆金兰将其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008603项下,位于盐城市××区××曙光××、××室的房屋,在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陆青山,债权数额为30万元。后借款到期后,王金标、陆金兰未能还款,陆青山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陆青山举证的借条一份、王金标和陆金兰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房屋他项权证一份、陆青山的陈述以及陆金兰的书面答辩意见等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判断在案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王金标、被告陆金兰系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陆青山借款30万元的事实,由陆青山举证的借条、他项权证、二被告的结婚证以及陆金兰的答辩状中陈述的事实为证,足以证明,且该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王金标、陆金兰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予归还借款,对此陆青山要求其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陆青山请求确认其30万元债权在抵押房产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陆青山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系其法定的物权,本身并未受到侵犯,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陆青山享有的该项权利也无争议,无争议即无需诉讼,故陆青山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意义,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标、被告陆金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陆青山借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陆青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金标、被告陆金兰共同负担(陆青山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王金标、陆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维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