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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高清、XX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高清,XX丰,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相林,乔保根,王胜利,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高清,又名赵高青,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丰,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系王向东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中段86号。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相林,又名卢一峰,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保根,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利,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西环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广亮。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茂,系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赵高清因与被上诉人XX丰、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相林、乔保根、王胜利、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555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5559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高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齐曙光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