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天榕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榕,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湖南邵阳市新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案发时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天榕在茂名市茂南区厂前西路黄竹塘村路口和被害人赵某因赌债问题发生争执。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李天榕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刀,刺中被害人赵某的左腰部,被害人赵某往厂前西路苏村工程北院入口跑去,跌倒后,被告人李天榕追上后再次刺伤被害人赵某的右臀部,事后被害人赵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臀部、髂骨刀刺伤致直肠破裂、部分切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五级伤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天榕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天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天榕在茂名市茂南区厂前西路黄竹塘村路口和被害人赵某因赌债问题发生争执。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李天榕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刀,刺中被害人赵某的左腰部,被害人赵某往厂前西路苏村工程北院入口跑去,跌倒后,被告人李天榕追上再次刺伤被害人赵某的右臀部,事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臀部、髂骨刀刺伤致直肠破裂、部分切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五级伤残。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天榕没有对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给予任何赔偿。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指认照片两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被告人李天榕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天榕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4]1302号鉴定文书、(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6]1389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榕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科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天榕持械作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天榕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并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吴嘉怡人民陪审员 梁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