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守读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承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远恒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守读、凌遇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陕西守读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承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远恒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守读,凌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负责人:梁泊被执行人:陕西守读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守读被执行人:西安承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松被执行人:陕西远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勇被执行人: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日权被执行人:许守读,男。被执行人:凌遇兰,女。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守读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承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远恒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守读、凌遇兰借贷纠纷一案,(2016)西碑证经字第519号公证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4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