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蔡天民、曾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天民,曾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天民,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曾振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天民与被执行人曾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天民申请执行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500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