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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璐与孙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璐,孙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5525号原告田璐,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斌,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靖,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遂于2016年10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09830元;2、被告支付2016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田璐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2016年4月7日前的利息109830元;二、被告孙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田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