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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某1与常2、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1,常2,王某,常某1,常2,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900号原告:常某1,又名常某芳,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起,男,汉族,系原告常某1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2,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女,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常某1与被告常2、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常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6644元,减半收取计8322元,由原告常某1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