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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继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弘,刘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保令1号申请人刘继弘,女,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刘雄飞,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申请人刘继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继弘称,被申请人刘雄飞系申请人刘继弘之夫,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对申请人谩骂、威胁、殴打、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2017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至申请人刘继弘受伤住院治疗。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感到极度恐惧,随时有受到家暴的危险,据此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恐吓、辱骂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申请人刘继弘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府谷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府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继弘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刘雄飞殴打、威胁、跟踪申请人刘继弘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刘雄飞骚扰、恐吓、辱骂申请人刘继弘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刘雄飞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金竹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