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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顾某1与顾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1,顾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36号申请人:顾某1,男,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顾某2,男,汉族,住睢宁县,余项不详。顾某1与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属于顾开科、朱传英继承人所有的暂存于睢宁县金城街道金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赔偿款3202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顾某1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属于顾开科、朱传英的继承人所有的暂存于睢宁县金城街道金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赔偿款32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