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杜秀山、赵庆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山,赵庆祥,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杜秀山,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赵庆祥,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赵静,女,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秀山与被执行人赵庆祥、赵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8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寰审判员 肖 寒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