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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振香与司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香,司光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501号原告:李振香,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司光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李振香与被告司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振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18,000.00元,利息5,670.00元,合计23,6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6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18,000.00元,约定利息1分5厘,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1月,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司光星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不能依法向被告司光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也未提供被告司光星的准确送达地址及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李振香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振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75元,退回原告李振香391.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