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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7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抢劫罪,2017年1月1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三滴水社区“小弟批发部”采用砸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批发部内实施盗窃,将存放在收银台内的350元散钱和放在展示柜周围的香烟(包括硬极芙蓉王香烟1条加54包、软极芙蓉王香烟10包、和天下香烟8包、和气生财香烟1包、蓝闪芙蓉王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9包、软中华香烟5包、黄鹤楼峡谷情香烟3包、黄芙蓉王香烟7包、黄鹤楼1916黄珠香烟5包、黄鹤楼万年红香烟1包、黄鹤楼雅韵硬盒香烟3条加4包)放入一个大纸箱内,准备盗走时,被批发部老板被害人欧阳某某及其儿子欧阳某发现,欧阳某某父子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追赶抓捕时,被告人陈某某为抗拒抓捕,顺手拿起木质拖把,持拖把木柄将欧阳某某左手肘部打伤。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欧阳某某父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欧阳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被盗的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860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证人欧阳某等人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郭家铺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某件清单,发还物品、某��清单,相关照片、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常鼎价认证字(2017)0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鼎司鉴(2017)医临字第002号关于欧阳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出具的领条、本院(2016)湘07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二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窗入室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2.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雅云附判决法律条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