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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谌勇申请执行叶文英、吴双友、叶联述、叶宁、叶波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勇,叶联述,叶文英,吴双友,叶宁,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谌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叶联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叶文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吴双友,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叶宁,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叶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字第4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谌勇与被执行人叶联述、叶文英、吴双友、叶宁、叶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叶联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联述所在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其应领取的补偿款38000元已经领取至其妻子王久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王久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3698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