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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贞兴、黄分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贞兴,黄分玉,黄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贞兴,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小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珊珊,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分玉,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丽英,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贞兴与被执行人黄丽英、黄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分玉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贞兴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黄丽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黄分玉、黄丽英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在南安、泉州无国土、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