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金某,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回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金某,男,回族,1947年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周某2,女,回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周某3,男,回族,1933年9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周某4,女,回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周某5,女,回族,1960年1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周某1与被执行人金某、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金某、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2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金连生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汇景路145号x室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周某1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良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邓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