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养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养华,王改云,刘爱军,孔祥波,刘玉乾,王金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21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香林,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养华,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改云,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爱军,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孔祥波,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玉乾,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金胜,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养华、王改云、刘爱军、孔祥波、刘玉乾、王金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