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邓旭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旭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170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邓旭背,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邓旭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本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罚金2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球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