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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敏兴与费建伦、王晓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兴,费建伦,王晓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128号原告:赵敏兴,男,195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向春,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建伦,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王晓敏,女,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号、240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兴与被告费建伦、王晓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敏兴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敏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元(赵敏兴已预交),由赵敏兴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