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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徽裕龙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潘国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裕龙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潘国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880号原告:安徽裕龙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秦岗村万利组。负责人:徐德琴,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国文,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裕龙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潘国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裕龙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安徽裕龙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