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蒲小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小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908号罪犯蒲小华,男,1986年6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蒲小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蒲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蒲小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蒲小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