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峰、张荣、王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王峰,张荣,王智中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526民督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住所地:蒲城县XX路X号。负责人:党满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王峰,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申请人:张荣,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街X号。系被申请人王峰之妻。被申请人:王智中,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峰、张荣、王智中偿还借款5万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经查,被申请人王峰、张荣夫妇因周转,于2015年11月26日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编号为61006308115111255480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6日,年利率为13.2%,逾期年利率为17.16%。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王峰的账户发放了5万元的借款。201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王智中与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61006308615113749788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自愿为被申请人王峰、张荣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逾期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六条等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由被申请人王峰、张荣、王智中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按年利率13.2%计算;从2016年11月27日起至���清日止按年利率17.16%计算)。支付令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王峰、张荣、王智中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米展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莎 微信公众号“”